曹操《议复肉刑令》原文、注释、译文、赏析

来源:网络转载    作者:未知    更新于:2022-03-29 12:06:03

议复肉刑令

建安十八年

【题解】

汉文帝刘恒废除了三种肉刑:墨(脸上刺字)、劓(yì)(割鼻子)、刖(yuè)(截掉脚趾),改成打背三百下代替劓刑,打背五百下代替刖刑。在曹操看来,把人打死或打残,还不如恢复肉刑。于是,曹操建立魏国后,便开始商议这个问题,最后讨论的结果是没有恢复。

【原文】

安得通理君子达于古今者,使平斯事乎①!昔陈鸿胪以为死刑可有加于仁恩者②,正谓此也。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③!(《魏志·陈群传》)

【注释】

①平:通“评”,评论。

②陈鸿胪(lú):陈群的父亲陈纪,曾经任职大鸿胪。陈纪所说的“死刑可有加于仁恩者”,指的是汉文帝废除肉刑被称为“仁恩”。

③御史中丞:御史台的首长。此处指陈群。

【精要简介】

在陈群看来,笞刑听起来轻而实则很重。听起来很轻,会让百姓更容易犯法;不如实施听起来比较重的刑罚,让百姓望而生畏,减少犯罪。

不过,当时曹操刚建立魏国,要稳定人心,如果恢复了肉刑,很有可能使人闻风而去,不利于曹操的统治。最后讨论的结果是曹操没有恢复肉刑。虽然肉刑的说法有些道理,但是不合时宜。

曹操最后的决定也说明了曹操是一个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问题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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